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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03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蔡盈貞

原告
崴駿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文
訴訟代理人
陳文城
被告
旭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蔡盈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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