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1527號
- 原告
- 黃明輝即成邦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邦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759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南簡字第1527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邦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8,759元,應繳裁判費9,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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