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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調 解 筆 錄

               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40號

聲請人
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佩伶
代理人
楊凱
相對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 5月15日上午11時3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調 解委員 邱玲子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代理人 楊凱到相  對  人 陳麗娟到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當庭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元,經聲請人代理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對於相對人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告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11號、101 年度智易字第21 號 )

三、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不再追究相對人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從輕量刑或緩刑宣告之機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11號、101 年度智易字第21號)。

四、聲請人願當庭撤回對於相對人之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之起訴(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簡附民字第1 號、101 年度智附民字第4 號)。

五、聲請人不再向相對人請求其他民事損害賠償。

六、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聲請人代理人 楊凱相  對  人 陳麗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書 記 官 鄭秀美

            書 記 官 鄭秀美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鄭秀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1年度司南小調字第34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