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 原告
- 段維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末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