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張家瑛

上 訴 人即

被告
曾雁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