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字第54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5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學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俊欽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表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