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原 告 段維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末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