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8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王國忠

原告
段維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儷彩國際有限公司、松群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末逾新臺幣1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