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救字第1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救字第14號
- 聲請人
- 林慶皇
- 相對人
-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忠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影本以為釋明,並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另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已由本院以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0號受理在案,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