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曾雁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南花鄉建設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