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字第1276號
- 原告
- 陳律安
- 訴訟代理人
- 陳石定
- 訴訟代理人
- 黃船德
- 被告
- 陳重宜
簡仲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更正為第四項、第五項;第三項增列「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六即判決第十七頁第十四行「請求被告遷讓返還系爭建物及車位」,應更正為「請求被告陳重宜遷讓返還系爭建物及車位」;第十七頁第十六行末增列「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貳、六即判決第17頁第14行、第17頁第16行末雖分別漏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陳重宜」、「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惟已於事實及理由欄貳、五、(一)、7即判決第16頁第24至31行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理由,是上開之漏載應屬顯然之錯誤,且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