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 原告
- 林舜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水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經查本件業經調解程序,因兩造未到庭而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