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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王國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

原告
林舜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水亮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經查本件業經調解程序,因兩造未到庭而不成立,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王國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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