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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救字第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林雯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救字第4號

聲請人
薛建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相對人
徐美玲即國光大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加班費訴訟,惟聲請人因無資力,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法扶基金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又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期間每日工作時間達9 小時,相對人依法應給付加班費,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10 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 號給付加班費事件受理,且聲請人業經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訴訟代理;又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聲請人所提之給付加班費事件,依其所述事實亦非顯無理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起訴狀、法扶基金會臺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表、委任狀、戶籍謄本各1 件、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3 件附於本院104 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 號給付加班費事件卷內可稽,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核對無誤,自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依前開法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要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救字第4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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