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90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上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宗翰
- 被告
- 黃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36至37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