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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9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游育倫

原告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上崙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翰
被告
黃逸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0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35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 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南簡補字卷第36至37頁),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游育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390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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