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君平
- 訴訟代理人
- 洪林春燕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青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