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46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黃文進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貴族大廈
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
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680元(
計算式:3,200元/平方公尺×39.9平方公尺=127,68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