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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玉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洪君平
訴訟代理人
洪林春燕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青芬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洪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標題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