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 上訴人
-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惠萍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惠萍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