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3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319號
- 上訴人
- 辛幸華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