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8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辜逸恒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洪志恒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8號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洪志恒間
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