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南勞簡更㈠字第1號
- 原告
- 侯坤成
- 被告
- 洪志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3年5月起至同年12月止受僱於被告,擔任被告參選103年度福建省金門縣第6屆縣長選舉之競選助理,約定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35,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薪資280,000元【計算式:35,000元×8個月】,原告於105年9月6日向被告寄發催討薪資之存證信函,然未獲置理,爰依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調字卷第3頁,更㈠字卷第71頁)。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提出之活動企劃書充其量僅足以證明「原告曾想承攬此活動」,惟該活動企劃書並未完成,故未發生任何承攬報酬請求權。又原告每月為被告履行那些工作?若兩造有約定「月薪35,000元」之「僱傭關係」,於被告履行工作一、二個月後,未領到「月薪35,000元」時,即已翻臉,豈能夠持續維持友好之義務幫忙,原告豈可能又借款予被告?另原告起訴狀所附LINE通訊紀錄截圖(下稱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是偽造的,且該對話不足以證明兩造間有僱傭契約存在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本文定有明文,故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發生該法律關係所須具備之特別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有僱傭關係存在,既為被告所否認,則應由原告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
⒈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但他造於其真正無爭執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定有明文。原告所提之訴外人辜逸恒與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見調字卷第5頁),既為被告否認其真正,原告自應就其真正負舉證責任。惟證人辜逸恒表示因為換手機之故,無法提供原通訊內容供比對等語(見更㈠字卷第72頁反面、第75頁反面),依前揭法條規定,自難認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係真正,況縱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為真,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中並未敘及提供勞務時間、勞務內容、工作規定、薪資給付等僱傭要件之內容,且係證人辜逸恒與被告間之對話,尚難據為兩造間成立僱傭法律關係關係之證據。
⒉又證人辜逸恒固於本院結證稱: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是我提供給原告,因為當時被告要找助理,要我找認識的人作選舉助理,之所以會有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是因為不希望被認為我講的是空口白話,所以截圖下來傳給原告看,也傳給黃威倫等人看,免得他們認為是我自己在講,把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傳給原告、黃威倫等人也經過被告同意。當時到了金門之後,就發現我原來的手機常常接不到被告的電話與訊息,被告要求我換手機,所以手機的LINE紀錄才因此沒有了,而且被告也知道我的LINE還有臉書都被駭客盜用,後來重新拿回來,可是之前的對話已經不在了。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後,被告請我叫原告過來我家,被告就問LINE裡面的條件OK不OK?原告說這樣應該是可以,但原告說他父親狀況不太好,原則上是103年5月開始幫忙,若有什麼狀況中間會來來去去,被告說「沒有關係,來就對了」。沒有講到來來去去的話薪水怎麼算,因為當時大家都相信被告,因為他要選縣長大家都覺得很偉大,而且他當時也告了很多法官、檢察官,他當時說這一些人都不敢對他怎麼樣等語(見更㈠字卷第72頁反面)。然依辜逸恒上開證述內容,無法認定兩造間已就勞務時間、勞務內容、工作規定、薪資給付等僱傭契約必要要件意思表示一致,況辜逸恒與被告間亦有與本件起訴內容相同之給付薪資事件,由本院以本院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8號事件受理,訴外人黃威倫於辜逸恒與被告間給付薪資事件中到庭結證稱:我跟被告(按即本件被告)第一次見面時,被告就說要競選縣長,希望我去幫忙,被告告訴我去幫他輔選,每個月薪資3萬5,原告(按即本件證人辜逸恒)介紹我去幫忙被告時,我知道原告與被告已經是僱傭關係,是原告跟我講的,我最後沒有去等語(見更㈠字卷第64頁反面),故依黃威倫證述內容,是由被告親自告知僱傭之提議,與辜逸恒所述伊將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傳給黃威倫看,以免黃威倫等人認為是伊自己在講乙詞不符,且被告與辜逸恒間有多起糾紛,被告與原告及辜逸恒間並有眾多LINE通訊內容(見南勞簡字卷第66至84頁,更㈠字卷第40至41頁),甚至在104年6月19日、104年7月3日簽立借款清償證明(見南勞簡字卷第36頁正反面),觀之上開資料內容,均未提及高於借款金額之28萬元薪資,實與一般常情有違,是證人之上開證詞難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⒊另原告所提出104年6月16日錄音譯文中固記載:「錢你也沒還,你該給我們的薪資什麼的一些雜七雜八的東西,你也沒給我啊」等語(見更㈠字卷第66頁),惟依該譯文內容並無法逕認「薪資」即為本件薪資,或薪資金額為何,又被告亦未就「薪資」乙事加以陳述,至原告提出其曾為被告製作活動企劃書(見調字卷第7至14頁),惟企劃書之製作,可能是承攬或其他法律關係,是該譯文及企劃書難為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僱傭關係有利之認定。
⒋此外,原告就其與被告間何時達成僱傭關係之合意、僱傭契約何時成立、薪資如何給付等涉及僱傭契約有無成立之事項,均未具體陳明並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云云,不足採信。
㈢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有僱傭關係存在,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薪資28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經審核結果並不能動搖該基礎,且與本件事實之認定無涉,自無庸一一贅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附表:系爭LINE通訊紀錄截圖內容辜逸恒:師兄,要找吳榮益跟阿成一起過來嗎?
被 告:好、確定他有空?
辜逸恒:有。
被 告:叫他來。
辜逸恒:阿成大概八點到。師兄,真的會有錢嗎?一個助理一個月三萬五。
被 告:只要我登記參選縣長,很多人願意支持我,你見過的立邦漆就是。
辜逸恒:太好了、立邦漆願意幫忙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