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舜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24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不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