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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田幸艷

上訴人
即原告
蔡舜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7,243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不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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