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057號原 告 三和藝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玉 被 告 陳阿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憑。則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起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