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358號原 告 張武煌即大銓工程行 送達代收人 郭廷慶律師 被 告 呂菁倫 曾人傑 李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 人,復於105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本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許 哲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