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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55號

買賣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玫真
訴訟代理人
吳建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間買賣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56,9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買賣糾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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