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63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杉讓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諺
- 送達代收人
- 陳映蓁
- 被告
- 黃暄淋即黃安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黃暄淋即黃安迪」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暄淋即黃安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