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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09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田玉芬

上訴人
辜逸恒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春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6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09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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