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僖紛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千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6 年12月18日具狀陳報僅就其中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