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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0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僖紛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千芳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106 年12月18日具狀陳報僅就其中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部分不服,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0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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