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周素秋
  •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 原告
    宋澄鑫
  • 被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宋澄鑫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06年度南簡 字第922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叁萬零伍拾叁元後,本院一O六年度司執字第一三四六O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O六年度南簡字第九二二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或和解、撤回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因給付票款強執行事件,原告業已於民國106年7月27日另行具狀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在案,而本件執行事件所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13460 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尚未判決確定前,准予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 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經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如基於本票偽造、變造以外之原因,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亦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執行,以避免債務人發生不能回復之損害,除同條第 3項定有明文外,亦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137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 106 年度司執字第1346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106年度南簡字第922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堪認為真實。而相對人既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已確定之105 年度司票字第6019號本票裁定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所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該執行程序又尚未終結,且聲請人亦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是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之規定,由其供擔保停止執行,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另按,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擔保金額之多寡應如何認為相當,固屬法院職權裁量之範圍;惟此項擔保係擔保執行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應受之損害,故法院定擔保金額時,自應斟酌該債權人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以為衡量之標準,非以債權額為依據,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80 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本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137元,聲請人所有之房地經本院上開執行案件定 於106年8月1日拍賣之底價為400萬元,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就經由拍賣前揭不動產受償之債權額至多為 212,137元,可能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而發生相當於利息之 損失,本院認該項損失茲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相對人債權受償之時間必然延宕,是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停止期間因無法運用該筆資金所發生之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而該項損失之利率,以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較不受利率波動之影響,應屬核算相對 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最客觀及妥適之標準。又查本院106 年度南簡字第92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且不得上訴第 三審,是該訴訟至第二審確定,亦堪認定。再參考司法院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期限10個月、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期限2年),該訴訟至第 二審終結確定之期間可推定為2年10個月。依此計算,則相 對人因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所可能受之損害額30,053元【計算式:212,137×5%×(2+10/12)≒30,053元,元以下4 捨5入】。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應對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上開損害提出擔保,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洪翊學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聲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