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原簡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原簡字第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林哲安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曉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宇傑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