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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原簡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原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被告
林哲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曉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宇傑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原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