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他字第141號

被上訴人
李宇傑(民國00年0月00日生)
法定代理人
李宗霖

      薛媄丰

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林哲安、林曉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應徵收之訴訟費用由本院司法事務官依職權確定並裁定如下:

主文

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此觀同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即明。而法院依職權向應負擔費用之一造徵收費用之裁定,亦屬確定費用額之程序,自應類推適用前開規定加計利息。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前對本院民國107年7月25日107年度南原簡字第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經本院107年9月6日107年度救字第103號裁定對上訴人准予訴訟救助。嗣本院於108年6月11日以107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原判決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並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前述事實,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前述訴訟卷宗查核無誤。核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5,7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而參以前述第二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之第二審裁判費,即應由被上訴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爰依前開說明,裁定被上訴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蕭伊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他字第141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