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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周素秋

再審原告
盧進隆即亞奕科技工程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春秀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2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南救字第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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