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盧進隆即亞奕科技工程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春秀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2,25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7 年度南救字第1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