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2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志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辜逸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0,000 元,是應徵上訴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