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8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88號
- 上訴人
- 洪志恒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逸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