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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8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陳淑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388號

上訴人
洪志恒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逸恒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388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