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明斌
- 送達代收人
- 黃毓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水田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