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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確認使用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許育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送達代收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水田間確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許育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簡字第906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使用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