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 原告
- 黃千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僖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南簡補字第1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僖紛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