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 抗告人
- 即再審原告
-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淑美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淑美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