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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

抗告人
即再審原告
洪文裕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羅淑美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民事裁定,提出抗告。惟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再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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