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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張桂美

原告
陳慧君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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