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號
- 原告
- 陳慧君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群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8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復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依該規定,暫免徵收本件第一審裁判費之2分之1,原告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21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21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惟原告已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年度南救字第3號),倘其聲請經准予確定,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