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救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2號
- 聲請人
- 黃明尚
- 代理人
- 謝育錚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第109條第1項至第2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有審查表1份在卷可稽。依聲請人所為主張陳述內容予以觀察,亦難遽認聲請人提起訴訟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