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士展
- 即原告
- 黃建元
- 即原告
- 許貞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吉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主張G-J-H-I 連線之界址與A-B-C 連線之界址,關於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部分,面積相差0.05平方公尺,關於同段1368地號土地部分,面積相差0.55平方公尺,是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00元【計算式:109,000 元×(0.05平方公尺+0.55平方公尺)=6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