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5,2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