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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聖涵羅郁棣施介元

聲請人
江茂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南市政府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言詞辯論期日、本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又按,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避免影響當事人司法訴訟權益,聲請交付第一審及上訴審等歷次開庭期日的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乃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及本院110年度國簡上字第3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事件卷宗核閱無訛,堪認聲請人為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又系爭事件於111年12月20日判決確定,聲請人之聲請,亦符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之規定;再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避免影響當事人司法訴訟權益而為聲請;另系爭事件又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末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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