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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盧亨龍

上訴人
即原告
江茂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本院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95,284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盧亨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國簡字第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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