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劉自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彭欣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備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4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