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俊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佳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