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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36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林雯娟張麗娟潘明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小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李俊典
被上訴人
蔡佳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1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9 年度南小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款至第5 款所列事由時,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而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第436 條之25、第468 條、第469 條、第44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436 條之32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 條規定,以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第1 款至第5 款所列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審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 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已提示電話錄音證明被上訴人平日上課及加班均由上訴人照顧,被上訴人並非基於確信之事實來申論其意見,且昧於事實在公共場所大聲指摘上訴人並未照顧,足使經過之不特定人聽聞後,減損對上訴人在社會上客觀評價,原判決以被上訴人基於確信之事實,申論其個人之意見,並無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與實際情形不符;又上訴人一再強調上訴人非公眾人物,不想讓外界得知難堪往事,但被上訴人仍故意於公共場所大聲喧嘩,使上訴人私領域之事赤裸裸呈現於大眾面前,原判決竟以被上訴人雖大聲陳述附表所示言詞(下稱系爭言詞),然一般人於情緒激動之下,難免無法精準挑選適當語詞表達感受,其所為系爭言詞中關於上訴人曾外遇一事,係在與社工一對一談話中提及,且係基於上訴人不爭執之事實所為之陳述,自應賦予被上訴人較大之對話空間為由,而認被上訴人並無侵害上訴人隱私,原判決顯違反法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689 號解釋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

三、查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給付之金額為100,000 元,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在100,000 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本件上訴人固不服原判決而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惟觀之上揭上訴人所陳上訴理由,主要係認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不構成侵權行為不合理,然該部分屬原審事實及證據採認之事項,上訴人並未按上揭說明,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 條所列各款事由之情事,亦未表明依訴訟資料,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是難認上訴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前揭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既為不合法,則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500 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1 項、第2 項、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潘明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勘驗結果                                            │
├──────────────────────────┤
│(畫面時間8分51秒,畫面顯示兩造及社工當時位置在住家 │
│  門口馬路旁邊)                                    │
│被上訴人:(以左手放置嘴巴旁)                      │
│他外遇,帶女人到我家上床,一天到晚報給社會局說小孩有│
│危險。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小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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