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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聖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俊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蔡佳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法 官 黃聖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