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345號
- 被告
- 周坤寶
上列被告與原告謝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坤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39頁),非提解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3,68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茲依前開法文及說明,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首揭規定辦理,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