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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家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86號

上訴人即被告熱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鄭朱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憲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46,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98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