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13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家瑛

被告
周坤寶

上列被告與原告謝志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4個月內預納或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4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坤寶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調字卷第39頁),非提解到庭無從進行言詞辯論。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3,680元,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茲依前開法文及說明,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依首揭規定辦理,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134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